2017)苏0118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头与被执行人张天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头,张天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031号申请人王春头,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张天寿,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申请人王春头与张天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查,张天寿无车辆及银行存款,查封其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2017年5月3日到2020年5月2日),并对张天寿进行了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其房产并同意本案终本,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