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民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民生、莫家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民生,莫家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民终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民生,男,1965年3月7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委托代理人:廖近玲,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系张民生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家安,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壮族,现住武宣县。上诉人张民生因与被上诉人莫家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民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覃学敏审判员  覃奇明审判员  田宁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