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岳乾鹏与郑州微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乾鹏,郑州微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947号原告:岳乾鹏,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郑州微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1号7层A号。法定代表人:赵亚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岳乾鹏与被告郑州微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岳乾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乾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