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岳乾鹏与郑州微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乾鹏,郑州微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947号原告:岳乾鹏,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郑州微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1号7层A号。法定代表人:赵亚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岳乾鹏与被告郑州微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岳乾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乾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