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房晓梅与房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晓梅,房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42号申请人:房晓梅,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房晓东,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监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房晓梅与被申请人房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8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房晓东所有位于富裕县铁西佳和新城小区B7号楼2单元50X室,对价值267,2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本院对黑02**民初182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82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乃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