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和铁、何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和铁,何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黄和铁,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被执行人何寿海,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申请执行人黄和铁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何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寿海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寿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没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高科执行员 廖建新执行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