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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静与被申请人管王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静,王启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99号申请人:徐静,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姜楼镇。被申请人:王启波,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申请人徐静与被申请人管王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7月19日16时许,王启波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S329线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后方徐静驾驶的鲁×(临时)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启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静无责任。申请人徐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启波驾驶的鲁×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启波驾驶的鲁×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徐静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茂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