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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国峰申请王春玲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峰,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9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峰,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王春玲,女,1976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海河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激光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计英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