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小清和与李要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清,李要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688号原告:赵小清。被告:李要辛。原告赵小清和与被告李要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赵小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要辛立即偿还2014年7月15日借款60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0.018元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要辛立即偿还2014年7月18日借款60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0.018元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要辛立即偿还2015年3月30日借款1478656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起至还清之日止,按0.018元计算);4、由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至2015年间在绥德县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694656元,约定利息0.018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款条据。2016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6年11月10日前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向其索要无果,形成纠纷。被告李要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赵小清系榆林炼油厂职工,常住地在靖边县城河东某楼,离开绥德县二十多年并未在绥德县张家砭乡五里店村居住。依据>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作为主债务人被告李要辛住所地在靖边县张家畔镇,故本案由原告赵小清工作地、被告李要辛住所地所在的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更能便于查明事实作出判决。因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李要辛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要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靖边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4170元退还原告赵小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