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恢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立云与被执行人王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立云,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孔立云,女,1985年9月16日生,满族,峪耳崖金矿职工,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被执行人王晶,男,1984年3月7日生,满族,峪耳崖金矿职工,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申请执行人孔立云与被执行人王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晶的工资收入后,查明被执行人王晶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凯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