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黄秀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黄秀木,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5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黄秀木,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侗族,户籍地贵州省。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斯贤实业有限公司与黄秀木、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黄秀木、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128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秀木、海南建设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钱款人民币860,459.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