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宝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宝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75号罪犯张宝东,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文盲,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淄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5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张宝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宝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宝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宝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红 利审 判 员 胡 文 伟人民陪审员 邹 玉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柳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