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皓、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八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二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皓,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八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王皓,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八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二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八堡家园。窗体顶端申请执行人王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67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八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二组履行执行款人民币63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45元,合计63845元。但被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八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二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八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二组所有的存款人民币63845元;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八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十二组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