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株洲台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鑫隆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台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鑫隆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378号原告株洲台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路张家坡组93号。法定代表人向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倩,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鑫隆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大河社区果园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台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鑫隆模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台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台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台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株洲台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