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636乔斌与李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斌,李志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636号原告:乔斌,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志玉,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乔斌与被告李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斌与被告李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玉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斌撤回对被告李志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乔斌负担。审 判 长 杨 健审 判 员 张克俭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