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4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文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94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文波,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鄂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文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文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胡文波与吸毒人员戴某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在本市鄂城区鄂钢宾馆附近,卖给戴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8颗,净重0.736克,获取毒资人民币480元。同日,被告人胡文波与吸毒人员万某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在本市鄂城区鄂钢制养厂附近,卖给万某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及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包,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后公安民警在本市落架平派出所附近抓获万某,并查获可疑药片5颗及白色晶体2小袋。经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为:上述在万某处查获并送检的5颗药片共净重0.46克、2小包白色晶体共净重0.02克,从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文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获经过、鄂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证书、称重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戴某、陈某、金某、万某的证言;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讯问被告人胡文波及询问证人万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计1.2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文波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文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文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文波的刑期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岚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卢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