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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凤兰申请常凤英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兰,常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1963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常凤英,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王凤兰与常凤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凤兰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需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