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陆正与昆明冠康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朱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561号原告陆正诉被告昆明冠康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朱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正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冠康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朱丽燕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正撤回对被告昆明冠康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朱丽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0元(原告陆正已预交),因原告陆正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陆正人民币4730元。审 判 长 张 杨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人民陪审员 钱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兴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