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1民初7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772号之二原告: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41号1栋5层11号。法定代表人:刘代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照明,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法务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林,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愿与被告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自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88元,减半收取15994元,由原告四川博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国春审 判 员 王明鸿人民陪审员 袁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