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俞晨虹、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晨虹,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晨虹,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环园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0552-3。法定代表人:顾丁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晨虹与被执行人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已倒闭,其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工伤、社保等费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F×××××号别克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该车辆暂无法查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禾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