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焦海起与XX仁、刘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海起,XX仁,刘玉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902号原告:焦海起,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桃李、李红旗(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仁,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玉花,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焦海起与被告XX仁、刘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焦海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海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海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璐审 判 员 李俊峰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帅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