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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焦海起与XX仁、刘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海起,XX仁,刘玉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902号原告:焦海起,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桃李、李红旗(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仁,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刘玉花,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焦海起与被告XX仁、刘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焦海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海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海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璐审 判 员  李俊峰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帅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