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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4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肖超峰与何健健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超峰,何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4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超峰,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何健健,男,汉族,1987年1月2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肖超峰诉被告何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何健健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确定由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金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被执行人何健健名下目前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帐户,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目前根本无法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寿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