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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琪与被执行人柯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琪,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67号申请执行人梁琪。被执行人柯忠。申请执行人梁琪与被执行人柯忠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17)陕0326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 怀 平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王 贵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