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民终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绍兴罗博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水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罗博进出口有限公司,赵水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2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绍兴罗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万国中心B幢190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6855650620。法定代表人:赵世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水根,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上诉人绍兴罗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水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同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水根、上诉人绍兴罗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赵水根撤回起诉。二、准许上诉人绍兴罗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撤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罗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罗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云审判员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