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根柱、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柱,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刘根柱,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城垣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赵之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京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824.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