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文太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太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太,又名老王太,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2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太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冬至2013年春、2014年冬至2015年春、2015年冬至2016年春,被告人王文太在三圣庵村桑树坪组北沟及苇子沟自家山林中砍伐林木,用于种植袋料香菇。经南召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现场勘查,并由林业技师材积计算,王文太砍伐山林立木材积共计35.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太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庞德河、冀钦怀、李天凯、王飞、王文生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林木材及计算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照片、相关证明等相关书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太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自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王文太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太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秦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