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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兴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员苏让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三兴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员苏让,张春兰,员洁,姚松群,孟爱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39号之一申请人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照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三兴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员苏让,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张春兰,女,汉族,1959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员洁,女,汉族,1983年8月4日出生,住三门峡。被执行人姚松群,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三门峡湖滨区。被执行人孟爱婷,女,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关于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河南三兴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员苏让、张春兰、员洁、姚松群、孟爱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8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三兴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员苏让、张春兰、员洁、姚松群、孟爱婷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4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0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三兴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员苏让、张春兰、员洁、姚松群、孟爱婷银行存款1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