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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春华、赵兰荣、张志明、姚智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赵兰荣,张志明,姚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420号移送部门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春华,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赵兰荣,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张志明,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姚智江,年,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执行王春华、赵兰荣、张志明、姚智江罚金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王春华、赵兰荣、张志明、姚智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