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春华、赵兰荣、张志明、姚智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赵兰荣,张志明,姚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420号移送部门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春华,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赵兰荣,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张志明,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姚智江,年,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执行王春华、赵兰荣、张志明、姚智江罚金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王春华、赵兰荣、张志明、姚智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宋坤易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关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