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玉海建材防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玉海建材防水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971号原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综合投资区长兴路15号。法定代表人:魏加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子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玉海建材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4号附053号。法定代表人:刘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玉海建材防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