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泽县天安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李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县天安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62号申请人彭泽县天安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杨梓镇彭坳村石包组170号。法定代表人张艇,男。被执行人李祥,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彭泽县天安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李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天安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