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温州市实达百货批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温州市实达百货批发公司,温州市远卓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同人经贸有限公司,王炳胜,项秀兰,王景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明路中瑞曼哈屯**幢*******室。组织机构代码:84503502-9。代表人:虞中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明贤,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实达百货批发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宏鼎大厦*幢****室南首。组织机构代码:14517134-5。法定代表人:王炳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远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新城大厦*层*室东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258786033。法定代表人:潘贻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同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宏鼎大厦*幢****室东首。组织机构代码:66285339-5。法定代表人:王景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炳胜,男,汉族,1953年11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秀兰,女,汉族,1958年7月26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王景勇,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实达百货批发公司、温州市远卓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同人经贸有限公司、王炳胜、项秀兰及原审被告王景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12071.74元,减半收取6035.87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