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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杜本海与田文孝、杨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本海,田文孝,杨晓玉,王维,胥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298号原告:杜本海,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田文孝,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杨晓玉,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王维,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胥友兵,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审理杜本海诉田文孝、杨晓玉、王维、胥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