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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莫贝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贝,谈宇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9民督16号申请人:莫贝。被申请人:谈宇琴。申请人莫贝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莫贝称,给被申请人谈宇琴干活,经过结算,尚欠15000元工资未给付,故请求督促被申请人谈宇琴给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谈宇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莫贝工资15000元。申请费60元,由被申请人谈宇琴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祥艳书 记 员  张忠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