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莫贝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贝,谈宇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929民督16号申请人:莫贝。被申请人:谈宇琴。申请人莫贝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莫贝称,给被申请人谈宇琴干活,经过结算,尚欠15000元工资未给付,故请求督促被申请人谈宇琴给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谈宇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莫贝工资15000元。申请费60元,由被申请人谈宇琴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祥艳书 记 员 张忠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