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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滨河路以北咸通路东侧聆水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练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顶杰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127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贇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