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38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二(绰号“马驼子”,自报姓名,未进行户籍登记),男,出生日期不详,文盲。2015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1日5时左右,被告人马二来到长沙市芙蓉区高岭小区26栋旁的垃圾站附近,趁垃圾站旁边配套房的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房内盗走吴某的一件棉袄,后从棉袄内翻找到现金7000元。马二将现金占为己有,将棉袄丢弃。2017年2月14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马二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曾家坪社区新合六村锦绣中星“邦德”大药房旁的菜店内,从该菜店阁楼上盗走戴某放的一件棉袄,后从棉袄口袋内翻出现金5000元及一台VI**-X5M(16G)型手机(经鉴定价值1200元)。马二将财物占有后,将棉袄丢弃。2017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二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曾家坪社区新合六村垃圾站旁的双双蔬菜配送中心内欲行盗窃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当天,公安人员在马二的住处查获其作案时使用的手电筒和外套。案发后,马二已退赔了吴某和戴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员信息表及关于马二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办案说明》,(2015)芙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手电筒的照片,案发时段案发现场附近的路面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告人马二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芙价认定[2017]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戴某的陈述和收条,被告人马二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马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马二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贞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秋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