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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俊仙、骆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仙,骆金红,陈巧芳,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952号申请人:何俊仙,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金红,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巧芳,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军,男,1988奶奶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俊仙与被执行人骆金红、陈巧芳、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费未执行到位,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