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俊仙、骆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俊仙,骆金红,陈巧芳,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952号申请人:何俊仙,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金红,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巧芳,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军,男,1988奶奶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俊仙与被执行人骆金红、陈巧芳、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费未执行到位,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