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上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路易斯酒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上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路易斯酒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上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号财富国际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890372192。法定代表人:张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路易斯酒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开发区富春江路***号*楼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890372192。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董事长。上诉人浙江上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州市路易��酒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上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收到本院《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上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金晓红审判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吴海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