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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旦增旺久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旦增旺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更154号罪犯旦增旺久,男,藏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拉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5)藏法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2月20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2007)藏刑二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旦增旺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拉刑执字第1220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旦增旺久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2月5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拉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旦增旺久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0月5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拉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旦增旺久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5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拉监执字第675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旦增旺久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月5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旦增旺久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5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拉监刑执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旦增旺久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个人总结、思想汇报总结、主管民警对罪犯的鉴定意见、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民事赔偿情况说明、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旦增旺久准予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旦增努布审判员 达瓦次仁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玛曲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