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锦元泓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大庆锦元泓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784号申请人: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锦元泓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宜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锦元泓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2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