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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贡二明与杨西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二明,杨西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6民初925号原告:贡二明,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西风,又名杨习爱,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灵寿县。原告贡二明与被告杨西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二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辉、被告杨西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贡二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3日被告与其丈夫史小傻共同向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整,被告丈夫史小傻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其丈夫史小傻索要该借款,但均以资金紧张予以拖延。2015年被告丈夫史小傻去世,原告又找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于2015年12月12日偿还了原告本金5000元,还剩余本金30000元整,现在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剩余借款,但均遭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偿还。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被告杨西风辩称,原告和被告丈夫史小傻原先是不错的朋友,被告丈夫于2015年去世后,原告拿着欠条过来,他们作为好朋友被告见了借条绝对相信原告不是骗被告的,被告在有能力的范围内偿还了原告5000元。史小傻父亲总有病,一年住三四次院,被告丈夫去世后所有的债务都留给了被告,被告还有两个孩子照顾,被告真的没有能力偿还。被告现在家庭状况困难,经受的打击太多,现在心脏也不好,干不了活,没有收入,没法还他。被告杨西风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认可。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3月3日,史小傻向原告贡二明借款3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杨西风与史小傻系夫妻关系,史小傻于2015年去世。2015年12月12日,被告杨西风偿还原告5000元,并在上述借条上记载“2015年12月12号付给二明伍仟元(5000元)杨习爱”。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认可债务本金30000元,但不认可利息并表示没有能力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原告与史小傻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史小傻为原告出具借条的时间系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史小傻去世后,被告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告对剩余借款本金也予以认可,故被告应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因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西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贡二明借款本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杨西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哲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