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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田维华与刘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华,刘丰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263号原告:田维华,男,汉族,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翠,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丰军,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华诉被告刘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