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裕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裕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刑初60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裕洪,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泸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裕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进格、代理检察员许林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裕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何裕洪无驾驶资格驾驶闽E×××××号轻型普通客车沿漳州市龙文区步港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下店尾路段,遇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吴某时,采取措施不及,致使其车头碰撞吴某,造成吴某倒卧于地、闽E×××××号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何裕洪停车查看后即驾车逃逸。数分钟后,汪某驾驶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皖H×××××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步港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因未按操作规范驾驶,导致车辆碾压倒卧于地的吴某。事发后,汪某驾车离开现场。经认定,何裕洪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吴某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吴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发严重创伤、出血、内腔脏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同月24日,何裕洪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投案。并当庭提供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过程说明等物证、书证;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裕洪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何裕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裕洪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何裕洪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何裕洪持准驾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E证驾驶闽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漳州市龙文区步港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下店尾路段,遇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吴某,因采取措施不及,致使其车头碰撞吴某,造成吴某倒卧于地及闽E×××××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裕洪驾车逃离现场。数分钟后,汪某驾驶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皖H×××××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步港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因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导致其车辆碾压倒卧于机动车道的吴某。事发后,汪某驾车离开现场。吴某当场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何裕洪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吴某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吴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发严重创伤、出血、内腔脏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同月24日,何裕洪到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裕洪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驾驶证、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过程说明、前科材料调取过程说明等物证、书证;证人赵某、黄某、汪某的证言;被告人何裕洪的供述与辩解;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死亡原因鉴定书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及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手机微信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裕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裕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裕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丽云人民陪审员 XX武人民陪审员 严亚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