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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大德与罗庆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德,罗庆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德,男,汉族,1933年12月22日生,住泸县。被执行人:罗庆富,男,汉族,1960年4月26日生,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大德与被执行人罗庆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52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9927.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