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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胜国、毕信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胜国,毕信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697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步高,该公司员工。被告:赵胜国,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毕信飞,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胜国、毕信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以赵胜国、毕信飞于2017年7月13日将本息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胜国、毕信飞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胜国、毕信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