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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步贵、郑德芳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步贵,郑德芳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步贵,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湖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郑德芳,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建湖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0日晚,被告人刘步贵结伙被告人郑德芳至建湖县高作镇岑庄村九组田间,采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捕捉青蛙120只,后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时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20只青蛙分别为黑斑蛙和金线娃,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共同故意实施非法狩猎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手电筒2只,蛇皮口袋1只2.书证(1)人口基本信息,拟证明刘步贵、郑德芳的个人身份信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拟证明案件的受理以及立案过程;(3)强制措施文书,拟证明两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4)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拟证明两被告人的案发经过;(5)案底查询单,拟证明两被告人无犯罪记录;(6)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120只活体青蛙照片,拟证明案发后扣押了手电筒两只、蛇皮口袋一只;(7)情况说明,拟证明案涉120只青蛙经鉴定后,已经放生。3.被告人刘步贵和郑德芳的供述与辩解,刘步贵和郑德芳均陈述在家没事,后两人合计抓一些青蛙吃吃。4.鉴定意见,证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20只青蛙分别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两被告人分别指认了犯罪现场为建湖县高作镇岑庄村;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非法狩猎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共同故意实施非法狩猎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步贵、郑德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为打击犯罪,严申国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步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三个月。二、被告人郑德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三个月。(上述两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本案扣押的手电筒2只,蛇皮口袋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仲正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尔松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