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奶良与谢元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奶良,谢元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944号原告:谢奶良,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谢元柏,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谢奶良与被告谢元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奶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元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奶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元柏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在诉讼的过程中,谢奶良将利息诉请标准变更为年利率6%。事实和理由:谢元柏在经营福安赛岐一家铁片厂期间,以办厂需款为由分别于2011年6月29日、2013年2月8日、2013年4月16日向其借现金20000元、10000元、20000元,共计向其借款50000元,借款时谢元柏均出具借条交其收执。双方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但谢元柏仅支付利息至第三笔借款时止,本金至今未还。谢元柏未作答辩。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谢奶良向法庭提交借条3张,用于证明谢元柏分别于2011年6月29日、2013年2月8日、2013年4月16日向其借款20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事实。谢元柏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与谢奶良主张的谢元柏分别于2011年6月29日、2013年2月8日、2013年4月16日向其借款20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事实相关联,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谢元柏分别于2011年6月29日、2013年2月8日、2013年4月16日向其借款20000元、10000元、2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谢元柏向谢奶良借款并出具借条交谢奶良收执,依法应确认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故谢奶良主张谢元柏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谢元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谢元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谢奶良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谢元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美珠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