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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菊珍、杭州萧山北干诺诚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菊珍,杭州萧山北干诺诚酒店,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终3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菊珍,女,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柳沛,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皓,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系上诉人高菊珍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萧山北干诺诚酒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墩里吴村通惠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水权,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旭东,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79号(18-2-7)。法定代表人方华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中,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菊珍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北干诺诚酒店(以下简称萧山诺诚酒店)、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文华旅行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8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高菊珍通过网络预订由南京文华旅行社组织的“乐享五星华东五市+二大园林+三大水乡高铁至南京纯玩6日游含乌镇西塘角直”旅行团。2016年9月30日晚,高菊珍在南京文华旅行社安排下入住由萧山诺诚酒店经营的“如家快捷酒店大润发店”,网络行��单载明原应入住的酒店为“如家快捷杭州西湖保俶路店”。次日凌晨3时左右,高菊珍上卫生间,从坐便器起身时不慎摔伤,后被送往杭州市××区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28天。高菊珍起诉请求判令:1、萧山诺诚酒店赔偿高菊珍医药费9371.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10367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4100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42338.3元;2、南京文华旅行社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庭审中,高菊珍变更诉讼请求;1、萧山诺诚酒店赔偿高菊珍医疗费937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4400元、护理费15419.83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4100元、住宿费2100元、鉴定费21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共计52891.14元;2、南京文华旅行社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案涉酒店的卫生间布局较为紧凑,卫生间门向内开,���便器靠墙设置,离坐便器底部正前方地面安装有门吸,卫生间门最大开至门吸处。坐便器后部粘贴有“小心地滑”红色警示标志,后部毛巾架上配有地巾。坐便器右侧为简易淋浴房,有浴帘及挡水条遮挡,花洒下放置有防滑塑胶垫。高菊珍在2016年9月30日当晚使用过淋浴房。高菊珍2016年10月1日凌晨如厕时未将卫生间门关闭,门靠近门吸一侧。另据现场勘查,使用坐便器时,人应为坐姿,由于门吸与坐便器底部距离较近,双脚不会触碰到门吸。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高菊珍认为萧山诺诚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理由为1.萧山诺诚酒店卫生间门与坐便器距离较近,空间狭小,无法正常使用坐便器,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相关规定,当卫生间的门是内开门,与坐便器的距离不应该小于1.1米,活��空间不小于800*450毫米;2.坐便器旁边未安置抓杆或者其他辅助器械;3.卫生间内没有放置紧急求助电话;4.卫生间的淋浴房与坐便器相邻,没有有效隔离;5.卫生间地面有积水,地面未作防滑处理,未配有防滑垫,提供的纸质拖鞋未有防滑处理;6.门吸会导致绊倒。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高菊珍主张的酒店卫生间设计问题,关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相关规定,并非适用于本案酒店卫生间的情形,故原审法院认为高菊珍主张卫生间设计缺乏缺陷并无相关依据;同时,国家也未强制要求酒店卫生间必须加装扶手、紧急求助电话等设施。其次,卫生间的淋浴房虽然较为简陋,但已设置了水挡、浴帘等物,卫生间也粘贴了警示标志,设置了防滑垫、防滑地巾,可见酒店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再次,关于门吸的问题。经现场勘查,如要正常使用坐便器,首先应当将卫生间向外关,坐上后正常情况下双脚落地并不会触碰到门吸。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萧山诺诚酒店已经履行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高菊珍摔伤并不负有过错,故高菊珍要求萧山诺诚酒店承担赔偿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高菊珍以南京文华旅行社擅自更换入住酒店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高菊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高菊珍负担。宣判后,高菊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萧山诺诚酒店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一,酒店卫生间的坐便器与门敞开后距离极其接近,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影响卫生间的正常使用,正常人使用该坐便器也十分困难,上诉人作为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蹲下起身更加不方便;第二,酒店房间内使用的一次性纸质拖鞋,未做任何防滑处理,导致上诉人在上厕所时滑倒受伤;第三,酒店卫生间内地板未使用防滑地板,现用地板也未做防滑处理,导致上诉人在上厕所时滑倒受伤;第四,酒店卫生间地面有积水,导致上诉人滑倒受伤;第五,卫生间在如此狭小空间内没有设置扶手及急救电话等必要设备,导致上诉人受伤。萧山诺诚酒店作为一家经济型快捷酒店的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的酒店设施和服务符合安全使用标准,酒店设施的安全性是酒店经营者最基本的保障。相对于顾客来说,酒店常年经营、对房间进行打扫维护,具有较高的风险意识和较强的预防能力,对酒店设施也有保障便利使用的义务。而萧山诺诚酒店所提供的设施物品中,作为顾客几乎必需的用品,拖鞋���使用一次性纸质拖鞋,其材质着水湿滑,存在滑倒摔伤的风险,使得本案上诉人穿着该纸质拖鞋上厕所过程中滑倒摔伤,地面也未用防滑地板、未作任何防滑处理,可见萧山诺诚酒店在设施设置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比较而言,萧山诺诚酒店对此类滑倒摔伤风险及损伤所能够控制管理的范围和能够完善防范的程度要大于上诉人自身。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三十七条应当对上诉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萧山诺诚酒店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属事实认定错误。另外,南京文华旅行社将原本旅行行程单上的如家快捷(西湖保俶路店)擅自变更为如家快捷(萧山大润发店),由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安排上诉人入住该店,之后发生了上诉人滑倒受伤事件,南京文华旅行社的行为与萧山诺诚酒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及《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萧山诺诚酒店未尽到酒店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十六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南京文华旅行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萧山诺诚酒店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南京文华旅行社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无新证据提供。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高菊珍由南京文华旅行社组织旅游在萧山诺诚酒店住宿,其与萧山诺诚酒店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安全保障义务是该旅店服务合同关系的附随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萧山诺诚酒店是否应对高菊珍所主张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菊珍认为萧山诺诚酒店作为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提供的服务及消费环境足以保证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导致其在酒店里如厕时摔伤,因此应对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是由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及设施直接造成时,经营者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人身损害系萧山诺诚酒店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而萧山诺诚酒店在其卫生间的淋浴房已设置了水挡��浴帘等物,卫生间也粘贴了警示标志,设置了防滑垫、防滑地巾,在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方面已采取了适当措施,已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且上诉人亦自认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已使用过卫生间,故上诉人要求萧山诺诚酒店、南京文华旅行社赔偿其损失52891.14元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南京文华旅行社与上诉人合同约定住宿信息为如家快捷杭州西湖保俶路店,但也约定杭州入住参考酒店为如家连锁等同级酒店,当时入住正值国庆节期间,南京文华旅行社将酒店变更为如家快捷萧山大润发店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且南京文华旅行社变更酒店的行为与上诉人受伤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上诉人主张南京文华旅行社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上诉人高菊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李国标代理审判员  韩圣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