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江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江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1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江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江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某某拥有霍山县衡山镇某某小区安置区×幢×××室住房以及×#-×号储藏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某某拥有的霍山县衡山镇某某安置区×幢×××室住房以及×#-×号储藏室,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