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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崔新超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427号被执行人:崔新超,男,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刑终27号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崔新超立案执行。根据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崔新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崔新超人民币三百零二元发还被害人家属。三、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的物品存档备查,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依法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没收被执行人崔新超的个人全部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新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零二元。三、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崔新超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 张 浩执行员 王玮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甄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