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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1,李某2,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736号原告许某,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被告李某1,女,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身份证号。被告李某2,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乔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冯亚妮人民陪审员  那海珊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