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1,李某2,乔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736号原告许某,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被告李某1,女,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身份证号。被告李某2,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乔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冯亚妮人民陪审员 那海珊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