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贤章与朱仁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章,朱仁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109号原告:刘贤章,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被告:朱仁开,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原告刘贤章与被告朱仁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贤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贤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贤章负担。审判员 朱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