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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贤章与朱仁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章,朱仁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109号原告:刘贤章,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被告:朱仁开,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原告刘贤章与被告朱仁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贤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贤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贤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贤章负担。审判员  朱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帅锋